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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探索建立现代质量监管体系

2013-12-25 14:44:51

省质监局局长、党组书记任小铁;华南理工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院长吴克昌

  • 省质监局局长、党组书记任小铁

  • 华南理工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院长吴克昌

  • 省质监局局长任小铁与华南理工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吴克昌对话

积极探索建立现代质量监管体系

[预告]:广东省质监局局长任小铁访谈  2013-12-24 17:05:08

12月25日下午,广东省质监局局长任小铁将围绕深化改革等话题与华南理工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院长吴克昌展开对话,并回应网民关注的问题。届时,网络问政平台将进行全程直播,敬请关注!

[主持人]:介绍出席嘉宾和访谈背景  2013-12-25 15:34:20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收看由南方都市报、奥一网、南方民间智库共同推出的“南粤改革再出发”系列节目。今天我们要探讨的话题积极探索建立现代质量的监管体系,我们请到了两位嘉宾,一位是广东省质监局局长任小铁,一位是华南理工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院长吴克昌。欢迎两位做客我们的今天的访谈室,也欢迎网友参与到我们的节目当中来,向两位嘉宾提出问题。

我们今天探讨的是关于质量的话题,这个话题也是跟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强调改革的总目标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质量工作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近年来,广东质监部门以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质量为核心,围绕建立现代质量监管体系,先行先试,在全国率先开展电梯监管体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行政审批制度等方面改革,成效明显。

第一个问题想请教任局长,您为什么会带领广东质监开展质量监管体制改革,您对现行的质量监管体制作如何评价?广东质监部门在推进质量监管治理现代化方面有些什么新思路?

[任小铁]:介绍广东质监部门在推进质量监管治理现代化方面的新思路  2013-12-25 15:54:50

任局长:谢谢主持人,吴院长好。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我认为关键词有两个,一个是治理,一个是现代化。从管理到治理的转变,我以为它就是要改变过去单一强化行政治理管理方面的问题,而向多元治理、政府、社会和公众交互共治进行转变。另外一方面,现代化意味着我们当前的行政监管体制离现代化还有差距,所以必须要按照现代的监管理念进行改革。

从目前来看,我们的质量监管体制脱胎于计划经济年代,还是以行政监管为主的质量监管模式。这种模式制约和限制着社会监督力量和司法力量的发挥,严重扭曲了权责关系和监管重点,使企业的主体责任处于被动、从属的地位,政府反而是冲到第一线去了。以至于我们国家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都远超过周边国家乃至发达国家时,我们的监管成效并不明显,质量安全的监管的问题仍然难以得到有效的解决。这也暴露出了我们行政监管理念和监管模式的落后,迫切需要在行政体制改革中予以突破和调整,要发挥出社会监督和综合治理的成效。

基于这样的认识,近年来,广东质监部门紧紧围绕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质量这个核心,在全国率先开展电梯监管体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行政审批制度等方面,着力推进质量监管体制改革,积极探索建立现代质量监管体系。广东质监探索构建现代质量监管体系的思路是,“打破以强化行政手段为主要方式的传统监管模式,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培育市场经济要素,发挥社会监管力量,共同构建现代社会治理体系”。具体举措是“加强社会监督和综合治理,形成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为核心、权益保护为基础、保险救济和社会救助为保障、质量检测和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为技术支撑、政府监管为一般强制的现代监管体系”。

主持人:谢谢任局长,您刚刚强调了五个方面内容,第一是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为核心,第二是权益保护为基础,第三个是保险救济和社会救助为保障,第四个是质量检测和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为技术支撑,第五个是政府监管为一般强制的现代监管体系,这样五个核心内容的质量监管体系。对于这样的质量监管体系,吴院长,您作为一个专家,您有什么评价和看法?

吴院长:刚才任局长对旧的监管体系做了评价,对于十八大以来广东质量监管体系改革的思路和方向,以及探索都作了全面的评价。从我个人的角度观察,我觉得广东省的质量监管体系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或者说两个时期,以2012年为界。在2012年之前,整个国家大的行政管理理念和模式的背景下,我觉得广东的监管模式更多是依靠政府的力量,通过加大投入,包括人力物力的投入,以及增加监管部门,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我觉得这样一种监管模式,客观来说,应该说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有相当的成效,但是应该说是不成功的。

为什么这么说呢?广东省作为一个制造业大省,作为世界制造业的中心,无论是商业的活跃程度,还是企业的规模和数量在世界上都是非常大的。这么大的生产规模,如果产品质量出问题,而且问题的严重程度是居于第一位的,这也是一个很正常的现象。但是,这么多年来,确确实实没有出现过非常大的事件,我觉得这是一个了不起的成就,这个与省委省政府和质量监管部门的同志在这方面所付出的努力,所进行的投入是有直接的关系。

我说不成功,我认为,第一,这种管理模式是不可持续的。刚才任局长也谈到了,它是建立在计划经济时代,基本上是延续了计划经济的管理理念,什么事情都是政府来干,出了问题,政府把责任担起来,如果一个部门不够,那就两个部门,两个部门不够,那就八个部门,但是你管得越多,发现问题越多,所以它不具有可持续性。

第二,这种管理模式的风险比较高。现在政府监管到了什么程度?已经到了质量监管部门进驻企业当质管员的程度了。政府的力量毕竟是有限,承担无限的责任,就意味着承认无限的风险,这样一个模式,它的风险非常高。

第三点就是成本极高。政府的投入实际上有很大一部分是纳税人的钱,本来应该由企业承担的责任,应该是由企业投入的,变成由政府、老百姓和消费者来投入了,我觉得这个成本极大,也很不合理,所以这个模式必须要改革。

从2012年开始,有一个标志性的事件,2012年广东省委省政府和质监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文件和做了一系列的改革,比较标志性的就是试点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这个方案包含了很多改革理念,也使用了很多概念,包括首负责任制、企业主体责任制、责任追究链条,发挥社会组织的监管作用等等,这些理念和概念构成了一整套的改革思路和模式。一方面,这其中很多内容已经进入国家层面,比如国家质检总局或者一些政府机关所普遍使用的概念。另一方面,这个模式的改革思路和方向,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是完全一致的,反映了广东省委省政府以及省质监局在改革的理念上的前瞻性和预见性。有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宏观改革背景和理念方针指导,我相信质监系统在原有基础上对整个广东省质量监管体制进行一次全面的、现代化的改革,能够建立起一个现代治理体系。如果能够实现这一点,对于广东百姓是一个福音,也是一个德政工程。

[任小铁]:与华南理工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吴克昌互动对话  2013-12-25 16:12:21

主持人:刚才任局长详细介绍了广东质监部门正在探索构建的现代质量监管体系,吴院长结合自己长期从事的研究给予了充分肯定。我们注意到,这个体系的核心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我想请问吴院长您对此有什么看法?

吴院长: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让利放权的过程,减少政府的监管和任务,让社会发挥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这个责任体系没有建立起来,有了这个权利,用这个权利谋取个人利益的时候,这块是没有落实到位的,这导致了很多人通过损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利益以来谋取利益,也不需要承担责任。这样反过来对于遵纪守法的人们是一个伤害和打击,往往假的东西把质量好的、守法的打垮了。这次广东省的质量监管体系改革弥补了过去改革的不足,是在过去改革上的一种完善,谈的都是责任问题,首负责任、责任追诉链条,企业主体责任,我们今天不仅是要建立一个责任政府,还需要建立一个责任社会。

主持人:我们的概念提出来,方向提出来,怎么落实,任局长您给我们谈谈?

任局长:刚刚吴院长说得非常好,从理论层面上谈到了,无论是政府,还是社会,还是企业,有权利就有责任。要激活市场的活力,无疑是要简政放权,给他们的自由度更大一些,但是相对应的就是它的责任要落实。在这个方面,我相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特别是在质量安全责任方面。企业应该承担主体责任,但是为什么落实不到位,这就引起了我们的思考。既然主体责任是它,但是出了事,都说是政府监管没有到位。我们经过分析思考以后,认为企业的主体责任没有落实到位,它的核心在于首负责任没有落实。首负责任没有落实,导致了消费者和被侵权者在维权的时候常常陷于责任不明确,比如商家与商家、商家与企业相互推诿,打击了消费者维权积极性,从而限制了消费者监督作用的有效发挥。

比如我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国际上有很多知名的大型的连锁超市进入了中国,这些连锁超市在本国或者是法治比较完善的国家,是怎样的一个运作模式,要到中国采购成千上万中商品到它的本国销售,往往要不远万里亲自派人到中国来,或者委托第三方的验货机构到中国的工厂进行生产检查,看是否可以生产出合格的产品才采购。我们很多企业为了加入这种供应链,积极地采取措施,改进质量,加入到供应链中,可是我们发现一个现象,这些大型的连锁超市进入中国之后,它少做这方面的事了,或者不做这样的事了,甚至也采购一些劣质商品。这个就暴露出一个问题。他知道在他本国,产品一旦出问题,无论这个产品是谁生产的,是哪个国家生产的,他首先承担责任,可是到中国来,就不一样了。中国出了这样的事,有时候消费者在维权的时候,这些商家往往是以被害者的身份出现,这就使消费者陷入一种不知道找谁、好象谁都有道理的局面。在这样的机制下,怎么追究企业的主体责任,这个暴露了发展的法律体系在这方面的规定还不是太明确,给消费者维权带来非常大的困难。甚至社会上有一种观念认为,出了问题当然找生产企业,但是,如果在广东买一个产品是东北生产的,怎么找?这就造成中国消费者的维权意愿比较低,而且得不到及时的赔偿。

基于这样,我们提出了落实企业责任的核心就是首负责任。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与消费者的权利人构成直接利益关系的企业和经营者,应该承担首负责任。只找跟消费者发生关系的,这个首负责任的确认也明确了当你不能证明是别人的责任,你就承担你的责任,当你可以证明是别人的责任的时候,你首先承担的是代偿责任,这样就不会把消费者推来推去。这个理念的推出,从我们的一系列的改革来说,效果还是很明显。

如果这个机制建立之后,每个经销商或者消费者对建立起一个对下负责,比如我是商家,是要对消费者负责的,要转移到上端去,自然就对进货把关了。比如我什么时候买的商品,这个商品是否有合格证,这个合格证是实实在在,可以构建起一个责任链条来。我们经常说,要建立一个溯源制度,政府要求他们和强制他们,他们有很多推诿的道理,从消费者的利益保护来说,不建立是可以的,但是出了事,你需要负责,这样可以激发起内心的压力。

这个理念建立之后,目前可以说是逐步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特别是中央也明确提出要落实企业的首负责任。这个理念在广东的实践中得到了支撑,我们的电梯质量改革方案,经过国家质检总局和省政府批准,明确了电梯使用权责要负首负责任。

[任小铁]:消费者的权益维护要成为体制设计的基础  2013-12-25 16:22:37

主持人:刚才任局长提到权益保护是现代质量监管体系的基础,但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大多不愿意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比如我自己有时买到一个标的特别小的商品,虽然权益受到了损害,但可能诉求费用比商品价格还高,往往不一定去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如何才能提高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

任局长:中国的传统体制对于消费者保护不够,我们的体制设计仍需完善。这里面有一个核心,就是体系改革的一句话“以权益保护为基础”。目前,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制度设计和法律规定注重行政处罚,对消费者被侵权的赔偿力度太低。消费者本身应该是对自我权益保护最积极最主动的维护者,通过这个作用的发挥,构建人人都是监督员的社会共治的巨大力量。

目前在这个方面,我们的理念还是罚款,一旦出事,媒体和社会都说要加大处罚力度。要转变这个思路,把消费者的监督作用发挥出来。如果我们学习发达国家高额的赔偿力度,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之后,他能够通过维权保障自己的权益。消费者通过索取巨额赔偿来制约违背者,这个效果会好得多。我们经常讲食品违法,有时候只罚10倍,其实应该把它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务工损失等等全部算起来。如果消费者被侵权或者买到假冒伪劣的商品,能够获得高额赔偿的话,还有谁敢卖假冒伪劣的商品?我们经常说“罚得倾家荡产”不如“赔得倾家荡产”,如果只是罚得倾家荡产,侵权者也得不到好处,执法人员替消费者维权,把直接监督变成了间接监督,这在构建社会监督体系方面,带来了非常大的问题。我认为,消费者的权益维护要成为体制设计的基础,这样运行的机制,我相信就会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

主持人:对于从罚到赔,吴院长您的看法是怎样的?

吴院长:这个反映了政府和老百姓的一个共识,我们现在的制度设计在处罚的力度上不能止恶。

任局长:以前说要提高罚款额,罚得倾家荡产,但现在的理念反而是要弱化行政处罚。一到地方立法,一说就是罚得太低,但我们的上位法都规定了不能突破,这就变成了是一个悖论了。

吴院长:我认为政府和民间的共识,责任追究的力度低,这个责任追究里面缺了很重要的一块,或者忽视了对于权益受害者的权利的补偿,政府处罚它,不是赔偿,作为政府根本的职能维护人民的权益。我的权益受损了之后,我需要得到充分的赔偿,这样权益和责任才能平衡,在这个基础上再增加处罚。以过去的以罚为主,这样的责任追究机制转变为民事赔偿为主和政府行政为辅的责任,一定要保证使得违法的人的获益远远小于它的损失,损失比获益大得多,这样才能遏制违法的行为。但是有一系列的问题,需要我们思考的,比如刚才任局长也谈到了责任追究的问题,还有整个回溯,无论是食品安全也好,产品安全也好,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个人的责任在集体中被淹没,我们要把所有的责任都明晰起来。

[任小铁]:引入保险机制,保障被侵权者的权益  2013-12-25 16:38:15

主持人:刚刚任局长说到我们应该转化思路,这个也是符合经济原理的。如果一旦产品的销售涉及到集体诉求的话,需要高额赔偿,但企业没有办法承担这样的赔偿额,这个怎么落实?

任局长:你说得非常对。在国外,经常说赔偿上百万甚至几千万,其实有很多的赔偿是由保险公司支付的。我们建立了这种制度之后,加大赔偿力度。当对公民权益造成损害,都要提供高额的赔偿,这就需要购买保险。通过购买保险,可以带来两个好处,一方面是使被侵权者及时得到有效的赔付,建立保险救济和社会救助保障体系。

另一方面,购买了责任保险后,保险公司除了能及时提供赔偿外,还将对投保人纳入监控范围,通过对投保人的风险评估所确定的保费调整,以及相应的保费赔付条款遵守情况审查等,形成对投保人行为的直接监督和约束,将从专业组织角度有效控制投保人的安全风险。现在我们这种运作机制还非常欠缺,按照我的了解,国外的很多政府部门都需要买保险。很多被侵权者没有得到及时赔付,就是因为没有引入保险机制。比如电梯出了事,谁都不愿意承担责任,那就找政府,由政府来赔偿。如果建立了这样一套机制,消费者的权益就能得到及时维护。

主持人:这个机制是否在广东省有实行?

任局长:这个是有的,我们在电梯方面就引入了。广州的每一部电梯,每年购买100元保险,最高赔付额是100万,当然里面的条款有些不一样,这里讲的是大致概念。之前有一个学生出事了,因为没有购买保险,互相扯皮要打官司,纠结在哪里?就是单位只愿意赔60万,受害者想要90万。这套机制建立之后,购买了保险,什么事情就解决了。因为保险的赔付是国家认可的,赔付多少是有标准的。现在从两个试点来看,电梯购买保险已经接近了70%,消费者去乘坐这样的电梯都会放心一点。

主持人:刚刚我们都是谈如果出现了问题采取什么救助的方式,现在想了解一下,在现在质量监管体系当中,有没有一些措施是针对产前安全性的监管?

任局长:质量与安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质量”是以标准为衡量依据,是一个绝对的概念,符合标准即为质量合格,不符合即为不合格。对质量的评定通常采用的是技术检测的方法。“安全”是以风险和人们的接受程度为衡量依据,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接受了这个风险程度即为安全,反之则为不安全。对安全的判断通常采用风险评估的方法。一般而言,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意味着安全风险较低,或处于人们可接受的安全风险之内,但绝不等同于安全;质量不合格也不等同于不安全。举一个简单例子,你说飞机是否安全,质量肯定是没有问题的,有人可能认为飞机很不安全,因此一辈子都不坐飞机,有人觉得飞机很安全,安全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我们目前从质量的角度来说,抽检不合格,发现质量问题,可以让消费者一目了然的,但是消费者不能一下子把质量问题上升到安全问题。我在这里举一个例子,比如现在经常讲的食品菌落总数,比如说我们喝的饮用水,国家的标准规定是20,超标100倍达到2000个,这是非常严重的质量问题,但通常这种结果一公布,消费者马上认为它就是安全问题。从专业的角度来说,只是它的安全风险偏高了,不一定是安全问题。标准是能够在工艺允许的情况下,把安全的风险降到越低越好。比如说鲜奶,国家标准规定是2万都是安全的,为什么不能再低呢,因为工艺不允许了。要谈安全,要用评估,比如超标100倍,对于饮用水来说,它的风险增加了,但是不至于对人体造成很大的伤害。所以一谈到安全的时候,要作风险评估,评估风险是大还是小。

[吴克昌]:在质量监管体系过程中,政府的根本责任是维护秩序  2013-12-25 16:51:49

主持人:我们有没有一个产前安全的评估体系?

任局长:这方面,我们的质量监管现在是比较健全的,只要有标准,就会有质量的概念,没有标准,就很难谈质量。安全需要风险评估,这方面我们国家还比较薄弱,跟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特别是对于风险源的识别和检测还不够系统,对于有害物质的分析还不够全面,常常造成一出安全事件就处于被动状态。因此,我们这套监管体系说到了要建立以质量检测和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为技术支撑,发挥专业机构技术检测和风险监督作用。不光把质量问题管理好,而且对安全方面可能存在的因素也进行风险分析,如果风险比较大,我们就会采取措施,这方面还有很多的工作需要做。

主持人:做好风险评估工作是让质量安全问题防患于未然。我想请教吴院长,您觉得在质量监管体系中,政府需要扮演一个什么角色?

吴院长:政府的根本责任就是维护秩序,无论是质量监督部门还是其他的政府部门,不应该直接参与到企业的经营过程中。因为制度不健全,使很多的问题很难解决,我们不是去完善机制、维护秩序,而是相反,我们是直接去做事。制度上的错位,造成职能的错位。

现在一个是政府承担责任,一个是消费者承担责任,解决不了的话,就自认倒霉了。要建立一套新的体系,使各自的职能回归本位,由该承担的来承担,而不是由不相干的人来承担。整个过程中,有很多的环节和主体来参与的,最后一个环节是商家。我花了钱买来的产品,是我跟发生责任的交互关系,你卖给我之后,就变成了我的权利和他的责任。通过这样的过程,因为我的参与使别人受损了,这样我们没有办法维权,还是我们制度设计的问题。这个关键的问题需要推动制度的完善。

主持人:您有什么看法?

任局长:我非常赞同吴院长的看法。政府行政监管的首要责任,是在综合考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安全风险社会接受程度基础上,制定统一、合理、科学的安全监管法规与制度,设立行政许可、准入门槛、资质、行为要求和一般强制措施,指导和规范企业实施各项安全控制措施,监督法规与制度执行的成效,构建起现代行政监管体系。对本应由企业自主承担的质量标准符合情况和生产过程控制效果,都应交由企业完成,并通过政府采购和市场服务等方式,引入第三方公正技术检测和审查机构开展技术服务和技术审查工作,政府回归到监督检查的职能定位上来。

对风险源本身的防范和控制通常都应由企业或单位自身完成。而可能会给政府和社会带来巨大危害与灾难的系统性风险,由于单个企业甚至行业考察安全问题的视角限制,只能更多地由政府部门联合企业、社会组织进行分析、评估和防范。系统性风险是政府行政监管中的重中之重和首要防范因素。

只有当社会和市场在某些方面调整不了的时候,才由政府来干预。这个不一定对,打一个比方,我们这套制度怎么设计,应该建立起什么样的法律体系,建立起什么规则,建立之后里面有哪些方面还有欠缺,这些问题需要政府来考虑和解决。之后再考虑政府的职能定位,这样也使政府不需要承担无限的责任。

主持人:我们现在在讨论质量监管体系,讲了很多鲜活的例子。质量跟老百姓的生活是息息相关的,任局长您觉得现在在质量监管工作中,对质量的重视程度应该提到什么样的高度上,是否应该在政府的工作考核之中,把质量工作纳入进去?

任局长:广东省委省政府特别重视质量工作,我们在全国率先提出建立建设质量强省,去年又把质量强省活动上升为质量强省战略,今年也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质量跟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它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了中国梦的重大战略思想,我相信这个中国梦也蕴含了质量的概念。只有实现有“质量”的生活,才能体现中国梦的内涵。这这也给我们的质量监管带来更多的责任和要求,我们将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使广东的产品质量在过去比较好的基础上做得更加出色。广东之所以能够成为生产大省,广东所生产的产品之所以能够在全世界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可以找到,这充分证明了广东制造业的基础和产品质量是有非常坚实的基础。我们通过调整质量监管模式,在法律的支撑下,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质量深化改革的要求,对质量监管体制进行改革,我相信广东的产品一定能够实现赶上甚至超越出口产品的目标。

[任小铁]:与网友互动  2013-12-25 16:57:08

主持人:谢谢任局长、吴院长。今天通过两位嘉宾的介绍,我们了解了建立五个现代质量监管体系的改革思路,最重要是给了消费者和普通百姓信心,我们期待更有质量的生活。接下来的时间就给网友朋友们。网友的第一个问题是提给任局长的,他说,从去年4月广东质监部门就已经开始在试点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现在改革的情况怎么样?

任局长:电梯作为一个垂直交通工具,跟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也受到了社会上的关注。电梯的安全事关广大群众的出行安全,所以质检部门也一直将电梯安全监管作为重要的工作来抓。特别是去年4月,在省委省政府的关心下,我们专门就电梯监管体制改革制定了相关方案。经报省政府和国家质检总局批准,我们以广州、东莞为试点,积极开展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这项改革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明确一个责任,实施两项改革,建立两个制度”,即:明确“使用管理权者”的首负责任。实施电梯维保体制和检验体制改革,建立电梯安全责任险制度和电梯维修改造资金落实制度。

别看电梯是很简单的设备,其实它的牵扯面非常广。电梯有所有权者是虚化的,没有办法行使所有权。一般情况下,如果请了物业公司的话,这个使用权者就是物业公司,还有技术管理权者,包括电梯的制造和安装企业。由于涉及到多方面,就造成一出现问题会互相推诿。我们说“使用管理权者”承担首负责任,通常情况下是物业公司或维保单位,由它来承担首负责任针带来一系列的变化。

过去,电梯的正常运转很大的程度上取决于维保质量,现在,我们取消了电梯制造企业维保本企业电梯的行政许可,推动建立以制造单位为主的电梯维保体系,全省在用电梯由制造单位维保(含授权委托)数已达到155692台,占比35.37%。东莞、中山等7个地市新增电梯由制造单位直接(委托、授权)维保的比例超过90%。电梯维保质量有望有大幅提升。对于电梯最了解的是制造企业本身,因此我们把电梯维保纳入制造企业售后服务范畴,鼓励制造企业对电梯进行维保。之前,我们有80%的电梯是由保险公司维保的,而在发达国家这个比例是倒过来的。现在新增的电梯已经做到90%是由制造单位维保了,这是一项改革。

还有一项改革事关检验体制,我们要由公正的检验机构参与进来。建立两项制度,一个是建立电梯责任险制度,还有建立消费者日常维护制度,商品房都有维修资金,但提取比较困难。法律依据有了,但是程序上比较困难。从制度的五个方面实施一年多来看,效果是非常不错的。截至目前,像广州、东莞两试点市已确权11.9余万台。其他地市积极跟进,按照试点经验大力推进改革,全省电梯已确权是359316台,确权率为81.63%,在用电梯由制造单位维保数已达到155692台,占比35.37%。

上次广州出现电梯下滑的事故,过去出现这种情况就是找政府,现在明确首负责任之后,物业公司直接找保险公司理赔。可见,这套机制的效果非常明显,我们也已经报批省政府,希望能在广东省全面推开这个改革。

[任小铁]:与网友互动  2013-12-25 16:58:01

主持人:还有一位网友问到,刚才任局长提到电梯监督抽查结果中使用了事故隐患发现率,另外我也关注到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公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时使用的是不合格产品发现率。而国家及其他省市公布的是产品合格率。我想请问任局长,我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为什么与国家和其他省市不一样?

任局长:这位网友很敏锐,看到了我们公布产品监督抽查结果的变化。这也是广东质监部门推行的一项改革措施。自去年5月,广东质监在公布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开始使用“不合格产品发现率”,取代了以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这一改变虽然比较细微,但对整个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产生深远影响,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定位回归到就是要主动查找和发现问题上。

长期以来,由于社会普遍不清楚监督抽查“合格率”反映的是抽查企业中合格产品企业数量(或批次)占总抽查企业数(或批次)的比例,将监督抽查“合格率”的高低误读为被监督抽查产品整体的质量状况。客观上造成的以“合格率”来衡量一个地区产品质量的整体状况的模糊观念,不仅引发社会公众和舆论对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的关注,而且也使地方政府将“合格率”的高低,认为是关系着地方形象的错误认识。

正是对“合格率”的误读,使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对辖区内存在的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以经济发展为由掖着藏着,造成使有的质监部门不是从地方经济健康发展的大局出发,主动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而是片面追求提升“合格率“,导致在产品抽查的计划安排、抽样方式、检验项目中滋生了诸如选择性安排抽查计划、抽取样品、规避部分风险性较高的检验项目。

为改变“合格率”表述带来的困扰,使监督抽查不是去单纯追求合格率,提高地市质监局查找问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省局通过建立年度综合考核评分标准制度,使全省质监系统监督抽查的工作重点转变为查找和发现问题上来。凡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出现高合格率地市,不但不表扬还要批评;发现和查找的问题越多不但不批评而且要鼓励,这样才能而是去找问题和发现问题,然后有目标的去整治,反过来促进产品质量的提升。

主持人:今天非常感谢任局长和吴院长做客我们的“南粤改革再出发”系列访谈,也特别感谢网友跟我们的互动,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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