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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质监局机电类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两工地”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双随机”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8-03-01? 浏览次数: ? 字体:[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两工地”检验检测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质检总局关于印发〈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随机抽查实施办法〉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国质检法[2016]499号)、《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管理体系和服务认证专项监督检查“双随机”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的通知》(国质检法[2016]1596号)、《质检总局印发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8年版)》及其相关实施细则(国质检法[2018]31号)和《广东省质监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粤质监法函〔2017〕1090 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广东省质监局发证的机电类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两工地”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抽查工作,全面推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广东省质监局特种机电设备安全监察处(以下简称“特设处”)负责机电类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两工地”检验检测机构随机监督抽查(以下简称“随机抽查”)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随机抽查的内容是机电类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两工地”检验检测机构是否持续满足许可、核准条件,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活动。

  第四条 特设处采取指定或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省内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实施机构”)承担随机抽查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两库建设与维护

  第五条 特设处负责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会同实施机构建立随机抽查人员名录库(以下简称“两库”),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两库”实施动态调整。

  第六条 广东省质监局发证的机电类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两工地”检验检测机构全部纳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随机抽查人员包括省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技术专家,按专业实施分类管理。

第三章 随机抽查的实施

  第七条 随机抽查每年度开展一次,特设处负责制定年度随机抽查计划。根据财政经费预算,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完成抽查企业总数不低于5%的比例。

  第八条 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失信等级高等抽查对象,列为重点监督抽查对象,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对持证有效期内被监督抽查过且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重复抽查;因停产、停业、搬迁等原因,不宜对其开展监督抽查的,不再纳入当年随机抽查对象。

  第九条 实施机构负责建立随机抽查信息化系统,并通过随机抽查信息化系统,随机确定抽查对象,随机选派抽查人员。随机抽取过程应全程记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十条 每次监督抽查前,实施机构应组成抽查组,并指定抽查组组长。抽查组组长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监督抽查时间由抽查工作组确定,实施机构应当在实施监督抽查的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抽查单位及其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抽查之前,抽查时间应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随机产生抽查人员时,如果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或者不能参加抽查任务等情况,应重新随机产生抽查人员。

  第十三条 抽查人员应当按要求填写抽查记录,发现问题的,应当由被抽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确认。无法取得签字的,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见证记录。抽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现场抽查记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资料应当作为抽查全过程进行记录备案。

  第十四条 抽查工作结束后,实施机构应及时形成抽查报告,报送特设处。抽查报告应当包括抽查时间、抽查内容、现场抽查情况、抽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特设处应做好抽查档案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对于抽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特设处应依法及时移交相关执法机构查处。

第四章 随机抽查事项公开

  第十六条 每年5月底前,特设处向社会公开随机抽查的年度安排。

第十七条 每年11月月前,特设处向社会公开随机抽查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调整和实际工作需要,特设处组织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广东省质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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