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质监局承压类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省级发证)证后监督抽查“双随机”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8-03-01? 浏览次数: ? 字体:[大 中 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承压类特种生产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管理体系和服务认证专项监督检查“双随机”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的通知》(质检办法〔2016〕1596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省质监局发证的承压类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证后监督抽查,全面推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省质监局锅炉处(以下简称锅炉处)负责承压类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省级发证)证后随机监督抽查(以下简称“随机抽查”)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随机抽查的内容是承压类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是否持续满足许可、核准条件,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活动。
第四条 锅炉处采取指定或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相关机构(以下简称实施机构)承担随机抽查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两库建设与维护
第五条 锅炉处负责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会同实施机构建立随机抽查人员名录库(以下简称两库),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两库实施动态调整。
第六条 省质监局发证的承压类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全部纳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随机抽查人员包括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技术专家,按专业实施分类管理。
第三章 随机抽查的实施
第七条 随机抽查每年度开展一次,锅炉处负责制定年度随机抽查计划。根据财政经费预算,按照总局当年的要求,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对不同类型的抽查对象确定不同的抽查比例。
第八条 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失信等级高等抽查对象,列为重点监督抽查对象,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对持证有效期内被监督抽查过且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重复抽查;因停产、停业、搬迁等原因,不宜对其开展监督抽查的,可不纳入当年随机抽查对象。
第九条 实施机构应随机确定抽查对象,随机选派抽查人员。
第十条 每次监督抽查前,实施机构应组成抽查组,并指定抽查组组长。抽查人员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的,组长宜由监察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实施机构应当在实施监督抽查的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抽查单位及其所在地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抽查之前,抽查时间应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随机产生抽查人员时,如果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或者不能参加抽查任务等情况,应重新随机产生抽查人员。
第十三条 抽查人员应当按要求填写抽查记录(各类抽查对象的抽查记录表见附件),发现问题的,应当由被抽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确认。无法取得签字的,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见证记录。抽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现场抽查记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资料应当作为抽查全过程进行记录备案。
第十四条 抽查工作结束后,实施机构应及时形成抽查报告,报送锅炉处。抽查报告应当包括抽查时间、抽查内容、现场抽查情况、抽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
第十五条 对于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移交当地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依法查处。
第四章 随机抽查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随机抽查结果可以作为分类监管以及诚信体系建设的参考。
第十七条 随机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措施及行政处罚结果应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调整和实际工作需要,锅炉处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质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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