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质监局计量技术机构与计量标准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8-03-01? 浏览次数: ? 字体:[大 中 小]
第一条为提高计量技术机构(包括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计量授权机构、计量校准机构)以及计量标准监督检查的公正性、规范性、简约性,保障市场主体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检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随机抽查实施办法》(国发〔2016〕30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广东省质监局依法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依法在广东省质监局备案的计量校准机构以及广东省质监局考核发证的计量标准使用单位监督检查“双随机”工作。
第三条广东省质监局对计量技术机构与计量标准的监督检查,实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监督抽查机制。
第四条实施“双随机”抽查机制,应当坚持依法监管、公正公开、风险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广东省质监局负责建立检查对象库和检查人员库,明确检查规则,规范检查工作流程。利用信息化手段,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当被抽取的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益相关时,该人员应主动回避,并重新抽取检查人员。必要时,广东省质监局应指定计量技术专家协助开展检查工作。
第五条 检查对象库至少应包含以下信息:单位名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所属类别等。
检查人员库至少应包含以下信息:姓名、单位、岗位、执法证号及有效期、联系电话等。
第六条 检查人员应熟悉计量技术机构与计量标准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检查规则。
第七条 广东省质监局合理确定具体的随机检查比例和频次,保证必要的检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原则上应每年抽查1次,抽查比例不少于5%。同一年度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检查,原则上不超过两次;对连续多年检查合格的检查对象,可适当减少检查频次;对存在多次被投诉举报记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单位,可适当增加检查频次。
第八条检查内容为:是否保持获得许可时的条件,是否存在违法有关计量法律法律的行为。
第九条 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时,主动向被检查对象出示有关证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科学、公正、规范地开展工作,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移送机构所在地市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机构所在地市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按要求将处理结果报广东省质监局计量处。
第十条 广东省质监局适时向社会公布检查情况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办法:
(一)法律、法规对监督检查方式有明确要求的;
(二)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单位实施检查的。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广东省质监局负责解释。
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提高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公正性、规范性、简约性,保障市场主体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检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随机抽查实施办法》(国发〔2016〕30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双随机”工作。
第三条广东省质监局实施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监督抽查机制。
第四条实施“双随机”抽查机制,应当坚持依法监管、公正公开、风险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 广东省质监局根据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发放情况建立检查对象库计量器具产品质量“双随机”抽查“检查对象数据库”。
“检查对象数据库”至少应包括检查对象名称、社会统一信息用代码、注册地址、生产地址、产品类别等。
第六条 广东省质监局应按要求确定具备相关资质的计量技术机构开展抽查工作,由该计量技术机构报送抽样人员名单,按照“确定检查区域——确定检查产品种类及批次——抽取检查对象——抽取抽样人员——下达抽样任务——实施抽样——样品检验——结果确认——后处理——结果公开”的工作流程组织实施。
抽查人员库至少应包含以下信息:姓名、单位、岗位、联系电话等。
第七条 广东省质监局负责明确检查规则,规范检查工作流程。利用信息化手段,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抽查人员,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当被抽取的抽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益相关时,该人员应主动回避,并重新抽取抽查人员。
第八条 检查人员应熟悉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专项监督抽查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检查规则。
第九条 广东省质监局合理确定具体的随机检查比例和频次,保证必要的检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同一年度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检查,原则上不超过两次;对连续多年检查合格的检查对象,可适当减少检查频次;对存在多次被投诉举报记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企业,可适当增加检查频次。原则上每年抽查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少于0.5%。
第十条 检查内容为: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是否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规定。。
第十一条 抽查人员应主动向被检查对象出示有关文件以及证件,并按有关计量法律法规及计量技术规范的规定实施抽样。抽查人员应从检查对象成品仓库或生产线末端近期生产的合格产品中抽取样品,如实填写抽样单,并在现场封存抽样样品,不得自行改变既定的检查对象及商品种类,不得由检查对象自行抽样。
抽样完成后,抽样样品一般由抽查人员自行带回,也可委托检查对象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安全方式将抽样样品运送至指定承检机构。承检机构接收样品时应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信息是否相符。
承检机构应按照有关计量法律法规和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抽查的样品进行检验,并将结果报送至广东省质监局计量处。
广东省质监局计量处对检验结果进行确认后,由承检机构将检验结果告知检查对象。检查对象对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申请。广东省质监局计量处对具备条件的,应指定具备资质的计量技术机构负责复检工作。根据复检结果做出的维持或变更原判定的决定应通知检查对象。
抽查工作结束后,广东省质监局负责组织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后处理。
第十二条 广东省质监局适时向社会公布检查情况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办法:
(一)法律、法规对监督检查方式有明确要求的;
(二)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单位实施检查的。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广东省质监局负责解释。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检查
“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提高集贸市场计量监督检查的公正性、规范性、简约性,保障市场主体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检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随机抽查实施办法》(国发〔2016〕30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集贸市场计量监督检查“双随机”工作。
第三条广东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集贸市场计量监督检查,实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监督抽查机制。
第四条实施“双随机”抽查机制,应当坚持依法监管、公正公开、风险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集贸市场进行摸查,建立“检查对象数据库”及“检查人员数据库”并动态更新维护数据库。
检查对象库至少应包含以下信息:市场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检查人员库至少应包含以下信息:姓名、单位、岗位、执法证号及有效期、联系电话等。
第六条 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集贸市场计量“双随机”监督检查工作。利用信息化手段,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当被抽取的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益相关时,该人员应主动回避,并重新抽取检查人员。必要时,可指定计量技术专家协助开展检查工作。
第七条 检查人员应熟悉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检查规则。
第八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合理确定具体的随机检查比例和频次,保证必要的检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原则上应每年抽查1次以上,抽查比例不少于10%。同一年度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检查,原则上不超过两次;对连续多年检查合格的检查对象,可适当减少检查频次;对存在多次被投诉举报记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可适当增加检查频次。
第九条检查内容为是否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及《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时,主动向被检查对象出示有关证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科学、公正、规范地开展工作,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组织检查的单位应适时向社会公布检查情况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办法:
(一)法律、法规对监督检查方式有明确要求的;
(二)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单位实施检查的。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广东省质监局负责解释。
用能产品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提高用能产品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的公正性、规范性、简约性,保障市场主体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检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随机抽查实施办法》(国发〔2016〕30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用能产品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双随机”工作。
第三条广东省质监局实施用能产品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实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抽查人员的“双随机”监督抽查机制。
第四条实施“双随机”抽查机制,应当坚持依法监管、公正公开、风险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能效标识双随机抽查的检查对象是获得“中国能效标识”备案的用能产品生产企业。广东省质监局根据质检总局提供的备案企业资料建立省级“检查对象数据库”。“检查对象数据库”至少应包括检查对象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产品类别等。
第六条 广东省质监局应按要求确定具备相关资质的计量技术机构开展抽查工作,由该计量技术机构报送抽样人员名单,按照“确定检查区域——确定检查产品种类及批次——抽取检查对象——抽取抽样人员——下达抽样任务——实施抽样——样品检验——结果确认——后处理——结果公开”的工作流程组织实施。
抽查人员库至少应包含以下信息:姓名、单位、岗位、联系电话等。
第七条 广东省质监局负责明确检查规则,规范检查工作流程。利用信息化手段,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抽查人员,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当被抽取的抽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益相关时,该人员应主动回避,并重新抽取抽查人员。
第八条 检查人员应熟悉用能产品能效标识计量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检查规则。
第九条 广东省质监局合理确定具体的随机检查比例和频次,保证必要的检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同一年度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检查,原则上不超过两次;对连续多年检查合格的检查对象,可适当减少检查频次;对存在多次被投诉举报记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企业,可适当增加检查频次。原则上每年抽查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少于1%。
第十条 检查内容为: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标识的样式和规格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用能产品能源效率等级指标的符合性。
第十一条抽查人员应主动向被检查对象出示有关文件以及证件,并按有关计量法律法规及计量技术规范的规定实施抽样。抽查人员应从检查对象成品仓库或生产线末端近期生产的合格产品中抽取样品,如实填写抽样单,并在现场封存抽样样品,不得自行改变既定的检查对象及商品种类,不得由检查对象自行抽样。
抽样完成后,抽样样品一般由抽查人员自行带回,也可委托检查对象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安全方式将抽样样品运送至指定承检机构。承检机构接收样品时应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信息是否相符。
承检机构应按照有关计量法律法规和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抽查的样品进行检验,并将结果报送至广东省质监局计量处。
广东省质监局计量处对检验结果进行确认后,由承检机构将检验结果告知检查对象。检查对象对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申请。广东省质监局计量处对具备条件的,应指定具备资质的计量技术机构负责复检工作。根据复检结果做出的维持或变更原判定的决定应通知检查对象。
抽查工作结束后,广东省质监局负责组织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后处理。
第十二条 广东省质监局适时向社会公布检查情况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办法:
(一)法律、法规对监督检查方式有明确要求的;
(二)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单位实施检查的。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广东省质监局负责解释。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专项监督抽查
“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提高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专项监督抽查的公正性、规范性、简约性,保障市场主体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检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随机抽查实施办法》(国发〔2016〕30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专项监督抽查“双随机”工作。
第三条广东省质监局实施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专项监督抽查,实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抽查人员的“双随机”监督抽查机制。
第四条实施“双随机”抽查机制,应当坚持依法监管、公正公开、风险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地级以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企业进行摸查,建立“检查对象数据库”并动态更新维护,同时报送省局。省局根据地市局报送情况建立定量包装商品“双随机”抽查省级“检查对象数据库”。
“检查对象数据库”至少应包括检查对象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产品类别等。
第六条 广东省质监局应按要求确定具备相关资质的计量技术机构开展抽查工作,由该计量技术机构报送抽样人员名单,按照“确定检查区域——确定检查产品种类及批次——抽取检查对象——抽取抽样人员——下达抽样任务——实施抽样——样品检验——结果确认——后处理——结果公开”的工作流程组织实施。
抽查人员库至少应包含以下信息:姓名、单位、岗位、联系电话等。
第七条 广东省质监局负责明确检查规则,规范检查工作流程。利用信息化手段,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抽查人员,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当被抽取的抽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益相关时,该人员应主动回避,并重新抽取抽查人员。
第八条 检查人员应熟悉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专项监督抽查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检查规则。
第九条 广东省质监局合理确定具体的随机检查比例和频次,保证必要的检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同一年度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检查,原则上不超过两次;对连续多年检查合格的检查对象,可适当减少检查频次;对存在多次被投诉举报记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企业,可适当增加检查频次。原则上每年抽查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少于0.5%。
第十条 检查内容为: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是否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规定。。
第十一条抽查人员应主动向被检查对象出示有关文件以及证件,并按有关计量法律法规及计量技术规范的规定实施抽样。抽查人员应从检查对象成品仓库或生产线末端近期生产的合格产品中抽取样品,如实填写抽样单,并在现场封存抽样样品,不得自行改变既定的检查对象及商品种类,不得由检查对象自行抽样。
抽样完成后,抽样样品一般由抽查人员自行带回,也可委托检查对象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安全方式将抽样样品运送至指定承检机构。承检机构接收样品时应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信息是否相符。
承检机构应按照有关计量法律法规和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抽查的样品进行检验,并将结果报送至广东省质监局计量处。
广东省质监局计量处对检验结果进行确认后,由承检机构将检验结果告知检查对象。检查对象对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申请。广东省质监局计量处对具备条件的,应指定具备资质的计量技术机构负责复检工作。根据复检结果做出的维持或变更原判定的决定应通知检查对象。
抽查工作结束后,广东省质监局负责组织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后处理。
第十二条 广东省质监局适时向社会公布检查情况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办法:
(一)法律、法规对监督检查方式有明确要求的;
(二)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单位实施检查的。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广东省质监局负责解释。
强检计量器具监督检查“双随机”
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提高强检计量器具监督检查的公正性、规范性、简约性,保障市场主体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检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随机抽查实施办法》(国发〔2016〕30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强检计量器具监督检查“双随机”工作。
第三条广东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强检计量器具监督检查,实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监督抽查机制。
第四条实施“双随机”抽查机制,应当坚持依法监管、公正公开、风险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以备案的强检计量器具库为基础,开展强检计量器具备案工作,组织建立“检查对象数据库”及“检查人员数据库”并动态更新维护数据库。
检查对象库至少应包含以下信息: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强检计量器具信息等。
检查人员库至少应包含以下信息:姓名、单位、岗位、执法证号及有效期、联系电话等。
第六条 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强检计量器具“双随机”监督检查工作。利用信息化手段,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当被抽取的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益相关时,该人员应主动回避,并重新抽取检查人员。必要时,可指定计量技术专家协助开展检查工作。
第七条 检查人员应熟悉强检计量器具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检查规则。
第八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合理确定具体的随机检查比例和频次,保证必要的检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原则上应每年抽查1次以上,抽查比例不少于1%。同一年度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检查,原则上不超过两次;对连续多年检查合格的检查对象,可适当减少检查频次;对存在多次被投诉举报记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可适当增加检查频次。
第九条检查内容为:强检计量器具是否经检定合格;
是否存在其他违法有关计量法律法律的行为。
第十条 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时,主动向被检查对象出示有关证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科学、公正、规范地开展工作,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组织检查的单位应适时向社会公布检查情况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办法:
(一)法律、法规对监督检查方式有明确要求的;
(二)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单位实施检查的。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广东省质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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