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草案说明 审议报告
2018-05-02
00694029-8A/2018-29431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政策解读
主动公开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草案说明 审议报告
发布时间:2018-05-02? 浏览次数: ? 字体:[大 中 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平稳有序调整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推进国家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优化协同高效,现就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现行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法律规定尚未修改之前,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二、法律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承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
三、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法律,或者需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相关决定的,国务院应当及时提出议案,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审议。
四、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特别是做好涉及民生、应急、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工作。
五、本决定自2018年4月28日起施行。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8年4月25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沈春耀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委员长会议委托,作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的说明。
一、关于作出《决定》的必要性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具有法律效力,国务院各机构的设立和职责履行具有合法性。同时,实施机构改革方案,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的调整,需要修改有关法律规定。经初步梳理研究,这次机构改革涉及的法律数量多,内容多,情况各异。主要情况有:一是,虽然机构改革对法律规定的机构名称、职责作出了调整,但法律是以机构的职责定位来表述主管部门或行政机关,如测绘法中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不需要修改。二是,机构改革对法律规定的机构名称、职责作出了调整,与法律的相关表述存在不一致,需要对法律规定作相应修改。三是,机构改革对法律规定的机构名称、职责作出了调整,且涉及管理体制较大变动,需要对法律规定作较大修改。四是,机构改革对法律规定的机构名称、职责作出了调整,但相关职责划分、工作机制等尚不明确,需在理顺关系的基础上修改完善法律。同时,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要求,国务院机构改革在2018年底前落实到位,地方机构改革任务在2019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考虑到机构改革的不同情况和问题,机构改革涉及的法律修改工作,难以在很短时间或经一次“打包”修改来完成。
为平稳有序调整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避免因法律尚未修改而影响改革进程和相关工作,特别是要保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作出决定,及时明确有关问题,是必要的、可行的,有利于强化机构设立重组、职责调整和管理执法工作的合法性,确保机构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
据此,法制工作委员会起草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草案稿,于4月8日召开会议听取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和中央改革办、中央编办、司法部,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8个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草案)》。经4月17日委员长会议审议,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关于《决定》草案的内容
《决定》草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现行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法律规定尚未修改之前,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行政机关依法继续承担相关职责和工作。
二是,考虑到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承担了法律规定的职责和工作,地方机构改革同样面临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草案规定: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三是,有的法律还规定了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负有监督指导等职责,如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完成调整、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草案规定由新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监督指导等职责。
四是,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实施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或者修改法律的,要及时启动相关程序。草案规定: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法律,或者需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相关决定的,国务院应当及时提出议案,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审议。
此外,草案还对机构改革的组织实施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特别是做好涉及民生、应急、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工作。
《决定》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于4月26日上午对委员长会议提请审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实施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做到不因法律规定尚未修改而影响相关改革、不因法律规定尚未修改而影响相关工作,平稳有序调整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及时明确有关问题,是必要的,也充分体现了新一届常委会不折不扣抓好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工作,赞成将草案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4月26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司法部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有的现行法律规定的原行政机关已不存在,需要对第一条中“原行政机关”的表述再作斟酌。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相关表述修改为“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二条第二款中规定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仅限于执法活动偏窄;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这一款中规定的新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监督指导等职责含义不够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法律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承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18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