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质监局关于清理地方标准的通知
2018-05-11
00694029-8A/2018-44885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其他文件
粤质监标函〔2018〕345号
主动公开
广东省质监局关于清理地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11? 浏览次数: ? 字体:[大 中 小]
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省标准化研究院,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落实《国家标准委关于做好地方标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标委地方〔2018〕9号)要求,加强地方标准规范化管理,现就地方标准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已批准发布的地方标准;
(二)已经立项的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
二、清理原则
(一)已批准发布的地方标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以及无存在必要的应予以废止;工业产品类地方标准需保留的应说明理由和依据。
(二)已经立项的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中,超出《标准化法》规定的可制定地方标准范围,以及超过计划规定完成时间的地方标准项目应予以终止。其中:项目自下达计划之日起已超过三年,需要继续研制的,应重新申请立项审批;项目超过计划规定完成时间且自下达计划之日起未满三年,需要继续研制的,应当在2018年5月30日前书面向我局申请延期,经批准可延期一次,但累计完成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本通知下达前已提交我局技术审查的,将继续组织技术审查。
三、工作分工
(一)省标准化研究院负责对已批准发布的地方标准和已经立项的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进行全面梳理和分类,于2018年5月18日前列出项目清单,明确牵头清理单位。有归口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技术委员会)的,归口技术委员会为牵头清理单位;不能确定归口技术委员会的,省标准化研究院为牵头清理单位;高端新型电子信息、LED、电动汽车、新材料、节能、高端装备制造和演艺灯光等7项产业标准体系规划与路线图相关的项目,标准体系规划与路线图研制单位为牵头清理单位。
(二)牵头清理单位应当成立专家组对有关项目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含审查结果建议、理由和依据),形成清理工作总结和《地方标准清理意见汇总表》(见附件),于2018年5月30日前将清理工作总结、《地方标准清理意见汇总表》和专家签到表等材料一式两份以书面形式报送给省标准化研究院。
(三)省标准化研究院对各牵头清理单位提交的清理意见进行汇总、审核,组织专家进行全面审查,形成专家审查意见和清理工作总结,于2018年6月15日前报送我局标准化处。
(四)我局标准化处对专家审查意见进行复核,于6月30日前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形成最终清理意见,并向社会公开。
四、清理结论
已发布的地方标准清理结论分为废止、修订和继续有效。已经立项的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清理结论分为终止和继续有效。
省质监局标准化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叶秋仪,020-38835918。
电子邮箱:yeqiuyi@gdqts.gov.cn。
广东省质监局
2018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