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质监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质监局关于推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调整和简化审批程序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8-02-08
00694029-8A/2018-09171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规范性文件
粤质监规〔2018〕1号
主动公开
广东省质监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质监局关于推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调整和简化审批程序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2-08? 浏览次数: ? 字体:[大 中 小]
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省局政务中心,省许可证审查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7〕34号,以下简称《决定》)、《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国质检监〔2017〕31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决定的通知》(粤府〔2017〕91号),省局制定了《广东省质监局关于推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调整和简化审批程序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局行审处反映。
联系人及电话:王菁芳,020-38835303。
广东省质监局
2018年2月8日
广东省质监局关于推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调整和简化审批程序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7〕34号,以下简称《决定》)、《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国质检监〔2017〕31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决定的通知》(粤府〔2017〕91号),结合近年来我省开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的实际,经研究,现就我省落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调整和简化审批程序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做好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调整落实工作
(一)关于38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调整后,我省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共计35类(见附件)。其中,质检总局发证的17类产品,省局负责部分产品的企业申请受理、现场审查等工作;省局发证的16类产品,省局负责受理、审批、发证等工作;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含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以下简称各市局)发证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市局负责受理、审批、发证等工作;各市局受省局委托实施耐火材料、压力锅产品的审核发证工作,按要求参与省级发证产品的现场审查及证后监督检查等工作;省许可证审查中心受省局委托对申请企业实施审查,负责审查技术专家的组织管理,为审查和证后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支撑。
国务院于2012年10月同意我省行政区域内不再实施生产许可的公路桥梁支座、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预应力混凝土枕等3类产品,仍不再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
(二)稳妥做好3类工业产品管理模式转换工作。
自2017年11月1日起,已持有有效的电热毯、摩托车乘员头盔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向CCC认证指定认证机构申请相关产品换发CCC认证证书;未持有有效的电热毯、摩托车乘员头盔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向CCC认证指定认证机构提交CCC认证申请。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为电热毯、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转CCC认证过渡期,过渡期内生产许可证与CCC认证管理并存。在2018年7月31日前,已经获得CCC认证或仍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的电热毯、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可以出厂、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自2018年8月1日起,电热毯、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未获得CCC认证的,不得出厂、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助力车产品目前仍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具体转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过渡期待质检总局另行通知。
(三)及时取消19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对《决定》取消生产许可证管理的19类产品,自《决定》发布之日起停止生产许可证审批和管理工作,各市局不得以任何形式继续许可或变相许可。对已获证企业,生产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延续,按照审批权限分别依法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
二、大力推进简化审批程序改革试点工作
(一)实施“先证后核”“承诺许可”审批模式。根据质检总局改革方案及我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实际,对省级发证的14类产品及市级发证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见附件),实施“先证后核”审批模式。
对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餐具洗涤剂、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化肥(磷肥)、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等6类产品实施“承诺许可”审批模式。
对危险化学品仍按照原审查发证模式实施生产许可,对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1类产品实行实地核查,免于产品发证检验。
(二)“先证后核”“承诺许可”审批流程。按照审批流程最优、取证时限最短的生产许可证管理模式要求,推行在线预先服务指导制度,帮助企业完备申报材料,提高申报准确率;100%实行电子化和无纸化网上申报,积极推行移动终端模式下的网上申报。实施“先证后核”审批模式的企业,只需提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承诺书》、工商营业执照和同单元产品检验合格报告,涉及产业政策的产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规定提供证明材料。实施“承诺许可”审批模式的企业,只需提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承诺书》、工商营业执照,涉及产业政策的产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规定提供证明材料。上述两种审批模式的申请材料,经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由省局政务中心在准予许可决定7日内制作纸质证书并寄送,实现企业“足不出户”即可拿证。通过“先证后核”审批模式获证的,在获证后30日内,由审查组按照规定对企业开展后置现场审查。通过“承诺许可”审批模式获证的,通过证后监督检查的方式对企业进行监管。
逐步推进生产许可电子证书。按照质检总局制定的生产许可电子证书格式规范,向企业颁发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证书,进一步缩短企业取证时限。
(三)取消发证前产品检验。为进一步方便企业办证,取消发证前产品抽样检验。对实施“先证后核”审批模式的产品,企业在申请时提交具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资格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产品型式试验报告、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或接受政府监督检验的报告等),企业提交的产品检验报告应是同产品单元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自签发之日起至企业提交生产许可申请之日应不超过1年,并且其中检验项目应覆盖相关细则要求的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企业对送检样品的真实性负责。对实施“承诺许可”审批模式的产品,取消提交检验报告要求。
(四)后置现场审查程序。对通过“先证后核”审批模式获证的企业,省许可证审查中心按照许可部门要求组织实施现场审查。省许可证审查中心应及时制定审查计划,组织审查人员,按照质检总局制定的现场审查技术规范在企业获证后30日内开展审查。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由审查组和企业属地质监部门行政监管人员签名确认,纳入日常监管;现场审查不合格的,许可部门应依法撤销生产许可证。
(五)“承诺许可”审批模式的证后监督检查。对通过“承诺许可”审批模式获证的企业,许可部门在证书核发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一定比例,对企业的生产必备条件进行随机监督检查。
三、不断优化证书延续审批方式
对实施“先证后核”审批模式的产品,获证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延续,生产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作出书面承诺,可免于现场核查,企业只需提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承诺书》和工商营业执照。许可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包括生产地址、生产技术、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检验手段)、名称(包括企业名称、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在变化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按照发证权限向质监部门提出申请。质监部门按规定予以办理。
对实施“承诺许可”审批模式的产品,证书延续、许可范围变更仍按照“承诺许可”审批模式实施。
四、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强化简化审批程序企业的证书退出机制。对通过“先证后核”“承诺许可”简化审批程序获证的企业,在现场审查或日常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许可部门依法撤销生产许可证,办理注销手续,并向社会公告:
1.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的;
3.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加强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许可部门应及时将企业发证信息通报给属地市级质监部门,由属地市级质监部门将获证企业纳入日常监管。对此次改革取消生产许可证管理的19类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各地要纳入工业产品质量监管重点。省、市、县三级监管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工作要求,落实证后监管措施。县级监管部门应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和巡查,市级监管部门要突出重点开展监督检查,省局采取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地方和企业的检查工作。
(三)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对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许可目录内产品,实行重点监督抽查,增加抽查频次和品种,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加大抽查力度。对取消生产许可证管理的19类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要实行抽查全覆盖,并对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加大曝光力度。
(四)加强诚信监管。完善工业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推动企业开展质量诚信承诺活动。强化企业申证承诺要求,所有申请企业,均要提交承诺书,作出履行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证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社会和公众质量权益的公开承诺。对经审查企业承诺与实际情况不相符、情节严重的,许可部门应及时通报同级监管部门,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严加管理,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五)构建质量共治格局。加强与相关部门、行业组织、银行保险等单位的信息共享,按照生产许可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信息系统,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推动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产品销售可追溯制度、完善产品伤害赔偿机制,保护消费者权益。整合社会监管力量,构建质量共治格局。引导行业组织探索开展基于行业自律的质量保障能力评价。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具体改革措施,各市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人员和审查机构业务培训,制定完备市级发证程序、文书和相关规定,并向社会公布。要认真落实配套措施,压实监管责任。
(二)加强经费保障。要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要求,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改革措施落地。
(三)加强协调配合。要加强与经信、工商、食药监等部门联系,注重培育行业组织,积极发挥技术机构的作用,整合各部门各行业监管信息,形成工作合力。
(四)加强宣传引导。做好简化审批程序政策的宣传解读,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及时解答和回应企业、社会各界的疑虑和关注问题。积极营造拥护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产品分类改革目录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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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产品分类改革目录 | ||||
序号 | 产品名称 | 审批改革模式 | 实施机关 | |
1 | 建筑用钢筋 | 按照质检总局要求办理 | 质检总局 | |
2 | 轴承钢材 | |||
3 | 水泥 | |||
4 | 人民币鉴别仪 | |||
5 | 防伪技术产品 | |||
6 | 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 | |||
7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 | |||
8 |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 | |||
9 | 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 | |||
10 | 防爆电气 | |||
11 | 燃气器具 | |||
12 | 空气压缩机 | |||
13 | 港口装卸机械 | |||
14 | 摩擦材料及密封制品 | |||
15 | 水工金属结构 | |||
16 | 制冷设备 | |||
17 | 内燃机 | |||
18 | 饲料粉碎机械 | 实施“先证后核”审批模式 |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
19 | 建筑卷扬机 | |||
20 |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 | |||
21 |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 | |||
22 | 砂轮 | |||
23 | 钢丝绳 | |||
24 | 救生设备 | |||
25 | 建筑防水卷材 | |||
26 | 电线电缆 | |||
27 | 人造板 | |||
28 | 汽车制动液 | |||
29 | 化肥 | 复肥产品 | ||
磷肥 | 实施“承诺许可”审批模式 |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
30 | 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 | |||
31 |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 |||
32 | 危险化学品 | 实施“审查许可”审批模式 |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
33 | 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 |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 | ||
33 | 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 |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 | 实施“承诺许可”审批模式 |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餐具洗涤剂 | ||||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 | ||||
压力锅 | 实施“审查许可”审批模式 | 委托各市局办理 | ||
34 | 耐火材料 | 实施“先证后核”审批模式 | ||
35 |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 实施“先证后核”审批模式 | 各市局(已于2012年下放各市局审批发证) | |
36 | 预应力混凝土枕 | 国务院于2012年10月同意我省行政区域内不再实施该3类产品的生产许可 | ||
37 | 公路桥梁支座 | |||
38 | 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 |